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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103年度游泳池救生員檢定簡章

一、  檢定宗旨:

  1. 確保救生員證照核發品質,落實執行救生專業人員認證機制。
  2. 推廣水上安全教育,提倡水上救生技術。
  3. 培養水上救生人員及水中救難人員。

二、 檢定依據:

  1. 教育部體育署公告之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」。
  2.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組織章程第五條。
  3.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員訓練暨檢定規程。

三、 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。

四、 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。

五、 承辦單位:彰化縣水上救生協會。

六、 檢定類別:游泳池救生員。

七、 檢定日期:103年07月26日(星期六)下午1時(12:50於門口集合點名入場),1時30分舉行筆試。 

八、 檢定地點:彰化縣立體育場健興游泳池 (彰化市健興路1號)。

九、 審甄人員:由本會依政府相關規定報准之審甄人員擔任。

十、 報名方式及截止日期:於103年7月 18日23:59前一律網路報名,彰化縣水上救生協會粉絲專頁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ages/%E5%BD%B0%E5%8C%96%E7%B8%A3%E6%B0%B4%E4%B8%8A%E6%95%91%E7%94%9F%E5%8D%94%E6%9C%83/184407914944754。

十一、  特訓:(未能參加者請自行練習以提高合格率)

  1. 時間:103年07月26日(星期六),上午08時至12時止(供應午餐便當及礦泉水),欲參加者請額外繳交200元訓練費用。
  2. 地點:彰化縣立體育場健興游泳池 (彰化市健興路1號)。

十二、 報名資格:
1. 年滿18歲(檢定當日應足歲)。
2. 無政府及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資格者,並取得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簽立切結書,切結書格式與內容可至協會網站http://www.sos.moc.tw/zh/news.html
或facebook粉絲團(FB搜尋:彰化縣水上救生協會)下載,但未滿20歲需經監護人簽章同意方可報名參加檢定。3. 熟知游泳池救生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者。

十三、  開辦人數:以50人為原則(依報名順序)。

十四、  學術科檢定項目與內容:(請自備原子筆及泳裝)

  1. 學科檢定:游泳池救生員之學科檢定,均依政府及本會規定辦理, 統由指派之審甄自本會題庫中http://www.ctwlsa.org.tw/download.php?bid=12,當場公開抽取題卷施測。
  2. 術科檢定:游泳池生員之術科檢定項目與標準,均依政府及本會規定辦理。

十五、成績考核:

  1. 學科檢定成績採百分法方式計算,七十分為合格。
  2. 術科以實際操作方式進行,依操作方法正確程度與時間予以評定為合格或不合格。
  3. 應檢人學科及術科檢定同時合格,且無政府及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資格情形者,可依本辦法規定核發各種救生員證書。

十六、檢定費用及應繳證明文件:

  1. 游泳池救生員:學科新臺幣500元、術科新臺幣1000元,以上費用含每人投保新臺幣三百萬元之保險費(含死亡、傷殘及醫療給付)。欲參加特訓者,請額外繳交200元。繳費方式:請劃撥至 局號0081206帳號0154322 戶名:彰化縣水上救生協會,註明報名救生員檢定費。(註:欲參加特訓者,請劃撥1900元;如不參加特訓,請劃撥1700元;如檢定未通過,則當場退200元證照費。)
  2. 國民身分證影本(雙面)、切結書(可至http://www.sos.moc.tw/zh/news.html或粉絲專頁下載,但未滿20歲需經監護人簽章同意)、檢定大頭照電子檔(請另外單獨夾檔,e-mail至  logosogoxd@gmail.com)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1份(可至下列網址填報申請 http://eli.npa.gov.tw/E7WebO/E701/E701A01A_01.jsp,以掛號郵寄方式,將填妥之各項證明文件,於報名截止日前(含截止日當天,以郵戳為憑)一併郵寄或親送至-(一併郵寄至500彰化市泰和路2段53巷19號「彰化縣水上救生協會」收、註明報名救生員檢定。) (如無掛號而遺失或未能完成報名手續者,請自行負責)。
  3. 洽詢專線:0933-469895(彰化縣水上救生協會高總幹事)
  4. 完成報名手續者,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,報考人員之資格證明如有造假不實經查證屬實者,取消其應試資格;已完成授證者報請主管機關註銷其證照(提供不實證明者則報請其主管機關處分並公告)。
  5. 應考時請攜帶身分證件核對身分。

十七、證照費:初發或換發每件(次)新臺幣200元,遺失補發500元。

十八、檢定完成:現場宣布及格與不及格名單(並告知不及格原因)。

十九、成績公布及複查:符合檢定資格並通過之名單,於完成檢定後二星期公佈於本會網站,同時寄發書面通知。如對檢定結果有疑異者,得於自公布日起七日內,以郵戳為憑,將檢定通知單影本及回郵信封,以掛號信件郵寄本會秘書處,申請複查,逾期恕不受理。

二十、其他注意事項:

  1. 悉依教育部體育署公告之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」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  2. 報名即視同願意遵照報名簡章規定,請詳加閱讀避免自身權益受損。
  3. 報考人需自理往返交通。
  4. 完成報名手續,因故不克參加者,恕不退還已繳交費用。
  5. 若遇颱風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,為考量報考人之安全,本會有權宣布取消或延期等相關事宜。
  6. 檢定地點會依實際情況做調整。
  7.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公布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