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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※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下載

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

教育部於103年2月17日公告修正「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」,名稱及條文並修正為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」,公告日起實施。

其中與舊辦法不同的地方,包括新增申請檢定的證明文件(警察刑事紀錄證明),並且將原先檢定收取費用的上限、直接作為新收費標準,另外,學、術科成績皆採百分法方式計算,術科不再以操作方法正確程度及時間來評定合格與否;救生員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,累計24小時以上之

訓合格者,得申請證書效期展延,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。

新增救生員應遵守事項,包括倫理規範(工作時段專職水域救護救生、不得兼任其他工作)、不得對游泳者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等,當游泳者發生死亡、失蹤或重傷者,除立即做必要處理外,在事件發生的三個小時內,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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